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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 发布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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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险司函字〔1989〕21号)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在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从事以上工作工种称为“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 办理退休的女同志如何区分工人和干部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281号)规定,干部岗位和工人岗位的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干部岗位、工人岗位难以确定的,经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在5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3、 哪些工种属于特殊工种?

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特殊工种名录,目前尚未见到相关部门正式发布的汇总资料,职工和用人单位可自行上网查询。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正式职工才能申请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下推荐几个相关网站:

http://www.zhenghe114.com/information/InfoDetails.aspx?newsID=2008220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a2d5edd01015uaz.html

http://www.labournet.com.cn/other/teshugongzhong/

4、 在我市如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认定规程(试行)》,申请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最早可于男55周岁、女45周岁前三个月内日提出申请。在旗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保局提供人事档案存放信息;在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向市人社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提供人事档案存放信息。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认定由档案登记、市人社局局务会议研究和公示三个环节构成。公示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网址为:http://www.ordosld.gov.cn/zwgk/tzgg/

5、 我市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3号),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办法上述文件中已明确,网上可见: http://www.chinahrd.net/law/social-security-provisions/2006/0101/8789.html

6、 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①后延缴费。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待符合后延缴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②转入城乡居民养保险老。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申请后延缴费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③一次性领取。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不申请后延缴费,且无法转移、转入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7、因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按规定享受退职或病残津贴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调整企业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6〕241号)规定,参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病残及死亡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2]346号)规定,参保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在国家公布病残津贴标准之前,病残津贴暂按内劳社办字〔2006〕241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确定。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可见http://www.cfshbx.org.cn/zcfgylbx-f.html。

8、办理退休如何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9、退休待遇领取地怎么确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3号),跨省和盟市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跨省的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跨盟市的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跨省和盟市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10、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审定?

(一)政策根据: ①《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国家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内劳人险字(1993)第10号); ②《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3号); ③《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二)办理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正式职工及下岗职工。(三)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人事档案;档案记载不清楚的,需要提供工资表或考勤表等原始材料。(四)办理机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