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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职工医保须知

  • 发布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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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群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2、医疗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医疗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患病期间的基本医疗,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缴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构成为: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缴纳6%,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人员工资总额由企业报送工资表为准,其单位参保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

3、大额医疗保险及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超过封顶线以上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和特殊慢性病及老年性疾病大额门诊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及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不划入个人帐户。缴费标准如下: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各缴纳50元。

4、门诊慢性病与申报

慢性病是指病程长、不能被彻底治愈,需长期不间断的门诊服务治疗,且治疗费用较大的疾病。门诊慢性病的申报条件,一要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二要提供诊断书、用药明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诊疗材料。

5、医保健康体检制度

2008年市本级建立了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的的健康体检制度。市本级公务员与参公管理单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45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制度建立以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制度受益面,先后为企业退休人员和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行了体检;通过健康体检,变被动医疗为积极保健,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6、器官移植患者的管理制度

05年至今,市本级对器官移植病患者口服排异药物实行定点供配制度。市医保局与指定定点药店签订协议,器官移植患者所需口服排异药物交由定点药店集中采购供配,患者在定点药店首付20%现金便可取药,季度末,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店结算其余费用,并退回患者多付金额。

7、什么是医保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医疗个人帐户是为参保职工建立的专门用于记载个人医疗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帐户。

(1)在职职工按个人工资总额的4%记入,其中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即个人工资总额的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按个人工资总额的6%)的三分之一记入个人账户。

(2)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记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医疗照顾人员(包括持有文革基残证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地级干部,下同)按每年2400元记入个人账户。

8、个人账户的管理、使用和计息办法

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IC卡管理,IC卡是职工就医、购药的唯一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冒用或涂改;丢失、损坏后应立即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挂失。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看病买药,不能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结余滚存,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当年划入帐户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9、报销比例与标准等政策

(1)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当年第一次住院600元,参保职工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医疗照顾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2)副地级以上干部(含副地级)、享受厅级医疗保健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同类人员的基础上分别调高5%。

(3)持有文革基残证的人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为300元,三等乙级医院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8%,其他为100%;转往异地的在此基础上降低2%。

(4)退休(不包括提前退休,下同)的全国劳动模范的医疗费(除政策规定自费部分外,下同)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退休的自治区劳动模范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退休的市级劳动模范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6%,提高标准后,最高不得超过100%。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22万,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10万,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两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6)统筹基金只能用来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即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病种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支出)。

(7)从2012年10月开始市医保局与PICC的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合作,总费用中除超标床位费和专家费外的实际报销比例不足80%的由PICC予以补充。

(8)参保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和老年性疾病,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费用,大额医疗保险按下列规定支付: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 ,退休人员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最高支付额均为5000元。

(9)癌症、器官移植术后等重症患者的门诊费用比照住院结算。

(10)床位费报销标准:三级医院住院和转往外地治疗的床位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二级医院每人每天50元;一级医院为每人每天40元。各定点医院的实际床位费低于以上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高于以上住院床位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