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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社保局就业局医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核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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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994元,月平均工资5166元。鄂尔多斯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4496元,月平均工资为6208元。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自治区社保局《关于核定2017年缴费基数和执行缴费比例的通知》(内社险发[2017]26号)文件规定,现就全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和时间

(一)在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属于核定范围。

(二)核定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缴费基数从2017年1月起执行。

二、缴费基数核定原则

(一)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企业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月份的参保职工人数进行核定,企业单位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企业单位职工要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确定工资总额的构成。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6年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66元的60%的,以60%核定,高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66元的300%的,以300%核定。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数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要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文件的规定确定职工工资项目构成,单位缴费基数要按每个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核定程序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程序一致。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80%、100%、150%、200%、250%、300%七个档次核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基数进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自治区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16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66元的80%;不得高于2016年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66元的300%。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本人2017年1月退休工资申报,随本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调整。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参保职工2017年度本人月缴费基数不低于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08元的60%;不得高于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208元的300%。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缴费比例

各旗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及鄂尔多斯市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经办机构应尽快安排部署2017年申报核定工作。

(二)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三)为便于进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准备期收支清算,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时要同步要求申报2014年10月后的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已申报的无需重复申报)。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依法经办。发现有违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行为的,要严肃处理。